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,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四川省<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>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市政府决定,对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调整。现通告如下:
二、自2009年5月1日起,禁止未取得入城标志的二、三轮摩托车和虽取得入城标志但尾气排放未达到“国Ⅰ”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(不含三环路)的道路上行驶。
三、自2009年1月1日起,对未达到“国Ⅰ”排放标准的货运车辆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《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市道路行驶证》,禁止驶入三环路以内(不含三环路)的道路。
四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依法处罚,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。
五、过去成都市环境保护局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,以本通告为准。
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
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
一、自2009年5月1日起,每天7:00时至22:00时,禁止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(简称“国Ⅰ”排放标准,其余下同。)的汽车在本市三环路以内(不含三环路)的道路上行驶;自2010年5月1日起,禁止未达到“国Ⅰ”排放标准的汽车在本市三环路以内(不含三环路)的道路上行驶。特种车辆除外。